化妆品通用标签规定必须标注的十大内容:
一 、 产品名称;产品名称由商标名、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
二 、 生产者名称、地址:应标明产品制造、分装者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。进口化妆品也要标明原产国,地区名(指香港、澳门、台湾)、制造者的名称地址或经销商、进口商、在华代理商,在华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。
三 、 实际生产加工地;
四 、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号;
五 、 批准文号或备案号;
六 、 全成分表:按添加量的比例由多至少排序全部成分的名称。
七 、 保质期限;日期标注包括生产日期和保持期,或者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。
八 、 净含量;需标明内容物的实际容量。
九 、 特殊用途化妆品须在外包装印国妆特字号。
十 、 需标明产品的注意事项和储存条件。
十一 、 法律、法规或者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标注的其它信息;